刑事案件在法院判決/檢察官為處分前之和解,對刑事被告有甚麼幫助呢?
繼上次的話題,加上太多人詢問事務所,所以接下來我們將帶大家了解「刑事案件在法院判決/檢察官為處分前之和解,對刑事被告有甚麼幫助」。
刑事被告在不討論自訴情況下,原則上會經歷兩個程序,偵查程序、審判程序,偵查程序是由檢察官為主體,對於犯罪事項進行調查,而審判程序是檢察官起訴後,由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。
而以我國目前法律,主要又分為告訴乃論罪與非告訴乃論罪,這些類型的不同,對於刑事案件和解的有利影響也不相同。
刑事案件如為告訴乃論之罪,在偵查程序中如果和解了,可以請對方撤回告訴,在偵查程序中,檢察官會做出不起訴處分。
如果於偵查階段時未能達成和解,而檢察官也起訴被告,於法院審理程序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被告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,可以請對方撤回告訴,而符合程序的撤回告訴,法院會做出公訴不受理的判決。
假如已經和解了,但一審也已經判決了,此時我們只能透過上訴程序,主張和解事實存在,請求二審法院給予緩刑的宣告。
而非告訴乃論的案件,和解對刑事被告有甚麼幫助呢?
如在偵查程序,犯罪情節非重大,又非本刑三年以上之罪,和解了,可以向檢察官請求緩起訴或不起訴(微罪不舉)處分。
如在審判程序,對於被告與告訴人和解了,那我們可以向法院請求給予輕判,或併請求法院諭知緩刑宣告(須符合緩刑要件),讓法院給予刑事被告一個自新機會。
一般而言,和解會是法院或檢察官酌量給予刑事被告有利判決或處分的依據,所以千萬不要輕忽和解的重要性。
以上希望各位對刑事程序中的和解,對被告有甚麼幫助,能有初步的了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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